对于涉及到被法律明文禁婚的
近亲属关系的无效婚姻,是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后续弥补,此类婚姻被视为绝对无效的情形且永远不存在任何补救措施的可能性。
这也成为了当前所有无效婚姻形式中唯一无法通过后期努力以达到有效补救的特定类型,原因在于涉及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并非因时间流转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就能得到缓解、转变。
由此可见,在涉及到亲属之间有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关系的情况下,建立婚姻关系则明确为被禁止,其
法律效力自然失效无存。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一)
重婚;
(二)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