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他们作为父母依然有
权利和义务共同承担对子女的
抚养责任,对此,相关法条并未设置任何限制性的条款进行约束。
只要双方能就
子女抚养的各项繁杂事务达成共识,共同肩负起照顾子女的重任,那么,法院通常是不会进行过多干涉的。
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
离婚后的双方往往并不适宜居住在同一座屋檐下,因此子女也无法实现与父母同时生活的愿望。
对此,父母双方通常会依据
离婚协议中所订立的条款,按照既定的时间表轮流陪伴着子女渡过每一个环节,并且对子女的生活开支、教育投入以及
医疗费用等细节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由哪位家长负责支付,以及需要负担多少比例等等。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