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乃是一种与个体身份密切相关的严肃且严谨的法律事务,具备高度的人身属性,仅能诉诸于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
当事人在具备完整
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实施,同时并不容许他人替代代办此类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当离婚冷静
期限届满之后,各方当事人均应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