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针对肖像许可是谓使用条款之解读引发了纷争时,我们并不需要顾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所提及的一系列影响因素。
在处理这类问题之时,我们应坚守这一原则,即直接给予权利人尤其是
肖像权人以优先的权利保障,除非此种解读有明显的不公正性和极端的不平等现象存在。
这一原则的设立,其根本目的在于进一步强化对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力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