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再婚夫妇的
离婚案件中所涉及到的
财产分割问题上,仅限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种类,而婚前各自独立所有的财产则不被视为
共同财产,因此在
离婚程序中无法将其进行分割。
在此,我们列举了以下授予夫妻一方所有的
个人财产类别:(1)一方在
结婚前即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2)一方在实际遭受身体伤害后依法取得的经济
赔偿或补贴等权益;
(3)通过
遗嘱或
赠与合同形式明确规定仅可归属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专供某一方日常使用的生活用品;
以及(5)依据法律
法规或司法解释所认定的其他应归属于某一方个人名下的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