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囚犯在狱中或狱外执行
刑罚是否能够获得
减刑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在监狱内部执行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刑罚的罪犯,仅有在其在牢狱内的服刑过程中表现出良好行为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方可获准减刑;
而对于那些正在狱外执行的罪犯,他们并未实际在监狱内接受惩罚,故不能取得减刑的资格。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尽管
监外执行与普通监狱服刑存在着形式上的区别,但就执行刑罚而言,二者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却是相通的,即均需依照法律规范严格履行相应的责任。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