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规定,当
债权人在
保证期间内依法将其所享有的主
债权转让予第三方时,该
保证债权亦应随之转让;
而作为保
证人而言,其在原本所提供的保证
担保之范畴内,应对此
受让人承担相应的
保证责任。
然而,倘若保证人与其债权人之间另有特殊约定(如约定禁止债权进行转让)的话,则在此种情况下,当债权人实施了债权转让行为之后,保证人便无需再继续承担相应的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