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已婚夫妇中的某一方是依据个人名义来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
债务,那么即便另一半并未在相关文件上签署批准的签名,这类债务仍然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他们有义务携手应对分期分期付款的压力。
然而,如果此类夫妇中的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处于持续状态时,为满足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目的而以个人名义欠下了债务,尽管另一方并未参与决策或签署相关文件,然而我们必须明确强调,这类债务并不被看作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而是由负债人自行为之承担,其配偶则无须为此类严重后果买单。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