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男性的
婚外情行为可能会被视为对夫妻间忠诚义务的违反,因此而引发的
离婚案件中,通常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向其求偿相应的损害费用。
关于此类情形的财产处置问题,通常在婚前就已经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即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
然而,在
结婚后所积累的夫妇共有资产,则需要通过平均分割的方式进行处理。
在
离婚诉讼时期,作为法官,我们将遵循以下的
财产分配原则:
首先是平等分割原则;
接着是优先照顾妇女和儿童利益的原则;
其次是对无过失方以及在此过程中生活贫困的一方进行重点关注和照顾的原则。
尽管男性的婚外情行为确实是法官在处理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时需要予以充分审议的重要因素之一,但需要明确的是,这并不能必然导致其对家庭财产的分割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力。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