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界广泛认同的观点,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并不适用于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规范:
首先,租赁物因国家没收或征收而引发的所有权变更;
其次,针对尚未办理出让登记手续的
土地使用权,若其在设立
抵押租赁权之前已进行了
抵押登记,那么,如仍依照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来处理此类问题,将会严重影响到
抵押权的切实维护与行使;
最后,当出租房屋在签订租约之前即已由人
民法院依法予以查封,这种情况下应追究出租方的
违约责任,并依据相关合约条款规定的
违约金标准作出相应
赔偿承担。
《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