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房屋租赁中,
承租人有权选择提前终止
租赁协议,然而,这往往构成一种违约行为,要求解除
租赁合同的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然而,若房东和租户达成共识并共同决定解除租赁合同,那么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已经做了特别的规定。
又或者,假如因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法律所规定的解除事由而导致的提前结束租赁合同,在此情况下同样无需负起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