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当
共有财产出现时,各共有人可以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来决定
清算方案。
如果各方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对那些在分割后并不会因为分割而减损其整体价值量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应优先以实物方式进行分割;
但对于那些难以分割甚至是分割会导致其价值大幅度降低的情况,应该更为适宜地选择对其进行折算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来把得到的价款进行分割。
在这种情况下,若共有人分割得来的财产存在任何瑕疵,需由其他共有人共同承担有关损失。
《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