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家庭矛盾和纷争中,关于子女的探望权问题常常成为一个难题。
实际上,不直接承担
抚养责任的父母,有权在
离婚之后前往探望他们的子女,而另一方则负有提供协助的法律义务。
然而,若有相关人士或团体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那么这部分人或团体将可能受到人
民法院惩罚性的制裁,例如
拘留甚至罚款。
虽然
强制执行行为不可对子女的人身安全以及探望行为实施,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忽视这一重要权利的保护与维护。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