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当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面积出现差异时,首先应依照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进行处理;若合同中未作详细说明或存在模棱两可之处,则需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如果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那么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如买方要求
解除合同,将不会得到支持;
(2)若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了百分之三,那么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然而,如果买方愿意继续
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将由买方按照原定价格予以补充,而对于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卖方负责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如果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相应利息将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对于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卖方需要双倍返还给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