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
产权益争议的处理,应当在相关房屋所在区域内的人
民法院进行
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对于以下
案件类型赋予了特定的法院专属
管辖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针对由不动产引发的
纠纷争议提起的
诉讼,应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二)涉及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争议提起的诉讼,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三)由于
继承遗产而引发的纠纷争议提起的诉讼,应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外,《民法典》的第一百二十条也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起诉都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
起诉状,并且需要按照被告方的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如果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可以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将其记录在案,并通知被告方
当事人。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
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