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产呈现出品质瑕疵时,我们可能会面对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首先,若产品的保质期尚未到期,我们可以向开发者提出房屋维修的请求,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修理费用。
其次,如若业主选择自主进行房屋修缮工作,那么开发商有义务承担相关维修的开支。
最后,当房屋出现严重的品质问题,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显著影响时,我们有权采取
解约措施,并索取相应的经济
赔偿。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干扰到日常居住的使用,买方有权请求
解除合同并要求
赔偿损失,此种情况下,法院将予以支持。此外,如果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在
保修期内,卖方有义务承担修复责任;若卖方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复,买方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而修复所需的费用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