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面积误差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四条指出,当出卖方所交付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时,若合同中有具体约定,则应当依照该约定进行处理;若合同中并无此项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则可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那么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买方要求
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如果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了百分之三,那么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选择继续
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将由买方按照原定的价格进行补充,而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卖方负责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如果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将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需由卖方双倍返还给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