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阁下决意取消在购置房产过程中所交付的
订金,务必要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妥善的协商及处理。关于购
买房产所需支付的订金,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时,
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
首先,当房地产开发商于与购房者签署认购意向书中约定的期限之内,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将已被后者指定的房产转售予第三人,造成购房者无法按计划完成正式购房合约的签订,此时,房地产开发商须按照两倍订金的数额向购房者退还其原交付的订金;
其次,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依照法定程序获取
商品房销售的相关合法证明文件,或者因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
购房合同,乃至因此导致合同无法生效,则开发商必须返还购房者之前支付的订金,并
赔偿购房者因此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再次,若仅因双方对正式购房合同及其所有
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且这些争议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以致最终无法顺利签订购房合同,在此情况下,双方均无需承担
违约责任,此时,房地产开发商应全额退还购房者的订金;此外,若认购意向书中记载的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条款存在遗漏或含糊不清的问题,导致双方在上述事项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按时签署,在此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亦应对购房者返还其最初支付的订金;
最后,若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签订并非由双方自身过失或过错所导致,即便仅仅是由于某些不可预知的因素所引发,房地产开发商仍然需要无条件地将原始订金归还购房者。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