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房地产
产权的法律争议无疑属于典型的民事纷争范畴。当法院接受此类
民事纠纷进行审理时,将按照简便快捷的
简易程序展开审判工作,并在短短的三个月期限之内给出相应的判决;而如果遇到较为复杂或多样化的问题,法院会选用更传统全面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然而这个过程的决定时间也被控制在六个月以内。根据我国现行的
民事诉讼法规则,人
民法院在处理
一审民事案件时,通常会选择使用普通程序,其
审理期限为六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需经本院院长批准,最多可延长至六个月;如仍需延期,则须上报上级法院批准;至于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审理期限则设定为三个月,且不得延长。若在三个月内未能完成审理,则需转换为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对于判决结果提出上诉的案件,其审理期限同样为三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亦需经本院院长批准;而对于裁定结果提出上诉的案件,其审理期限则为三十天,同样不得延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案件的审限,则需视具体适用的程序而定,例如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其审限与一审普通程序相同,而按照
二审程序再审的,其审限则与二审程序相同。关于房地产产权
纠纷方面,倘若双方所签订的仲裁条款无效,或者双方明确表示愿意通过
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那么就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专属
管辖的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
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