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转让事宜在本质上属于
房屋租赁领域的一种典型
纠纷。当面临
租赁合同纠葛时,
首先须审视合同文本中是否已经针对相应的争议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在缺乏明示条款的情况下,则应依循相关法律
法规予以解决。通常而言,店面转让类纷争可按照以下步骤予以妥善处置:
首先,店面
转租方如果并无合法转租权力却对外租赁店铺经营,那么商铺所有权拥有者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或者宣告转租合同失效,并且,受让店面的第三方可以向转租方追偿由此带来的损失;
其次,假设店面
租赁协议中所约定的
租赁期限超过了法定的最长年限(法律规定租赁
合同期限不可超过20年),那么超期部分将被视为无效;
最后,在店面租赁合同期满之后,如何处置涉及到的装修物品,
首先应该依据先前签订的店面租赁协议来决定;倘若协议中未作规定,则应当由相关
当事人进行协商;若经过充分沟通仍无法达成共识的话,便需要根据实际状况做出客观判断:例如,倘若
承租人在未经
出租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实施装修或者增设设施等行为,因此产生的所有花费都将由
承租方自行承担,同时出租人也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样或者对此造成的损失进行
赔偿。
《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
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
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