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对于房屋面积存在的误差问题,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该法令的第十四条指出: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其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若与
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出现不符情况,如果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则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而若合同未能对此作出约定或约定不够明确,那么应当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介于3%以内(包含3%)时,无论合同是否有所约定,均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如买方提出
解除合同的要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了3%,此时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这样的要求将会得到支持。如果买方愿意继续
履行合同,且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包含3%)的部分房价款,应当由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予以补足;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卖方承担,并将所有权归属买方所有;反之,如果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包含3%)的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应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部分房价款,卖方则需双倍返还给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