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立案阶段的流程中,
仲裁程序的启动需以
当事人向特定的
仲裁机构提交正式的仲裁申请为标志。若
仲裁委员会接收到当事人
递交的
仲裁申请书,并确认其符合受理条件且内容真实无误,则自复议申请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第五个工作日内应向申请人发放案件已被受理的通知书,同时亦须向当事人的对方发送仲裁通知书及相关的附件文件。
其次,庭审准备阶段的工作,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双方能够在仲裁规则所规定的较为宽松的期限内自行协商确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
仲裁员的基础之上。如果当事人未能在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内就上述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做出有效的选择,那么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将有权行使特定的指定权。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庭组织完备之后,有义务向当事人双方分别发布庭组成公告。再次,庭审环节的操作,仲裁委员会原则上需要在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的期限内将预定的开庭日期通知给双方当事人。
最后,裁决环节的处理,在案件事实真相得以揭示之后,仲裁庭宣布辩论结束、进入
休庭期之际,应当进行独立公正的庭审审议,并根据讨论过程中所得到的多数仲裁员的支持意见,最终作出裁决。若仲裁委员会在某个问题上无法形成多数仲裁员的共识,仲裁庭将遵循首席仲裁员独特的审判意见作出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