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所引发的
纠纷事宜,我们建议您首先寻求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或者通过民间调解来予以化解。如果参与争议的双方都愿意接受和解或调解方案来解决问题,或者虽然经过了调解环节但是无法达成一致性的共识,那就可以根据早先签订的且仍然具有效力的仲裁协议,向指定拥有权威
管辖权的
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然而,如果
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签署过任何有效的仲裁协议,或者这份协议被判定为无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您考虑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
起诉讼。在司法程序中,所有的当事人都应该尊重并执行已经产生法律效应的判决、仲裁裁决以及和解调解协议。如果有人拒绝履行这些裁定的结果,那么另一方则有权请求法院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