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购房者在未满足合同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的情况下,提出解除交易而导致的违约情况发生时,他们需要向卖方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举例来说,若在双方没有就此达成明确协议且不具有法定解除事项的前提下,买方因为个人原因放弃了对某些房屋的购买意向并明示不再履行
买卖合同的相应条款,那么这无疑是一种
违约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相关规则,如果一方不履行或未能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方式来承担
违约责任。同时,第五百七十八条也明确指出,如果一方通过明确表达或者自身行为表现出不愿意
履行合同义务的态度,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