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买卖双方同意维持
合同效力并继续履行,若房产实物面积较之于协议规定之数值有所增加,且该增量介于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者,其涉及到的房价款项将由买方以书面约定之价格进行补充支付;但当增量超过百分之三时,则应由卖方自行承担并享有所有权。反之,若房产实物面积小于协议规定之数值,并且该减量未超过百分之三者,其涉及到的房价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将由卖方予以退还给买方;然而,若减量超过百分之三,则卖方需向买方双倍返还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
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