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其中涉及到众多的关键因素。当
被执行人对尚未失效的判决决定仍旧拒绝履行其应尽义务的时候,相关
利害关系人则拥有向法定机构提起
强制执行请求的正当权益。在此,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这样的特殊情境之下,我们并无权直接对该门店进行强制执行,因为事实上,该门店并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然而,在
执行程序的推进过程中,我们必须确保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居住条件得到充分保障。由于店面显然不属于住宅性质的不动产范畴,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法院具有依法合规地行使
强制执行权力的充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
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