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开发企业实施的房屋
一房二卖行为,其处理优先次序如下所示:
1.若两份合同均未执行完毕,应严格遵循签订在先原则;
2.倘若其中任一
买受人已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则应坚决维护
物权优先原则;
3.若双方买受人均未能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应当坚守占有在先原则;
4.若一方
当事人已实际
履行合同义务,则应坚决贯彻履行在先原则。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