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商品房逾期交付,则购买方有权利选择是否要求终止交易并退回房屋。在正式提出
退房要求之前,应当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告。若开发商能够按照原有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购买方无需启动退房程序;然而,若开发商未能遵守约定且经催告后仍未按期交付房屋,那么购买方便有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解约退房。同时,对于此类情形下的退房行为,购买方还有权请求开发商给予双倍返还
定金的补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