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房屋销售协议,房屋交房日期可能会出现相应的延误。对于延误
收房的情况,具体应该以实际签订的房屋销售合作为依据进行认定和处理。若所购买的房屋并未达到交房的相关资质要求,业主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缓其接收房屋的日期;反之,若业主在合同预定的时间范围之内无任何合理原因选择拒收房屋,他将需要按照已完成收房的标准来承担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这无疑对业主自身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
经济损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
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