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之明确要求,任何符合规定并已获得合法授权的
商品房预售行为中所签署的预售合同,皆具有实际效力。反之,若出让方未能成功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在此种情况之下与买受方所达成的预约
购房协议将无法被认定为有效。然而,在正式进入
司法程序之前,倘若出让方能够顺利获取到相应的许可证明,那么此份预约购房协议便可以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合同双方
当事人均需
保证自身具备良好的书写能力,同时他们的意思表示亦须是出于自愿且真实的。最后,
合同条款及其内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格式和标准进行制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