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购房定金的退还事宜,其大致的处理流程如下所述:倘若是在双方
当事人均严格遵守先前约定并自觉履行各自义务的前提之下,
定金则应当被用以抵扣最终的成交价格,或者直接全数退还给支付方;然而,倘若因为某些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而导致未能顺利签署
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在针对协议及其附属
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进而使得签约过程无法顺利完成,并且这种情况并非由任一方单独行为所引发,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定金便可以得到全额的退还;然而,如果是由于卖方单方面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那么此时定金便有可能获得双倍的退还;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对于其他所有情形下的定金,原则上都不应该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
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
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
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