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业主察觉到所购置的商品住房出现了
施工质量问题之时,应当在质量
保修期内迅速向房地产开发商提出履行维修义务之请求。倘若因业主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行使相关权益从而超过保修期限,那么此时就不会继续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对于超过质量保修期限的住宅房屋,我们需要根据其
产权特性来加以区分。若问题发生在单一业主的私人空间之内,即属于业主的专属部分,业主有权自行雇佣维修工人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特定服务对此进行修复,然而相应的费用自然也需由业主个人承担。若是涉及到整个房屋的共有部分,同样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进行维修工作,但对应的费用则应由涉及的全体业主依据各自所占有的产权比例共同分担。若共有部分或公共设施、设备需要进行大规模的修理、中等程度的修理、更新换代以及改造等工程,必须经过业主大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批准,方可启动物业维修专项基金进行处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