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即视为构成
违约行为,
购房者有权依法主张其
违约责任。若经过合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的敦促和告知后,开发商仍无法如期交付房屋且无充分的合法理由作为解释,此时购房者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所签定的
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所有因此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皆应由开发商全权承担。反之,若是经过敦促和通告之后,开发商在三个月之内能够顺利地将房屋交付与购房者,那么购房者则无权选择
解除合同,但可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请求,以弥补因
逾期交付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