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案人员因牵扯到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而被异地警方带走,首要之事便是保持镇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自
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
侦查机关询问或被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便享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力。侦查机关有责任告知犯罪嫌疑人此项权利。在押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欲委托
辩护人,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应立即传达其意愿。此外,根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辩护人均可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若认为现有强制措施不妥当,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上述机构应在三日内做出决定,并将不同意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在被带走之后,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回答相关问题,同时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应尽快通知
家属或辩护人有关情况,以便他们能够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总而言之,涉及到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异地警方带走后,必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委托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