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所设定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核心目的在于在保障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人身自由权利的同时,确保其能够按时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及接受相应限制。具体而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禁止事项,其中包括:(1)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擅
自离开居住地辖区;(2)应在依法
传唤时迅速到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3)不得妨碍
证人作证工作;(4)不得毁坏、篡改或者制造
虚假的
证据材料;(5)严禁同已被控制的
同案犯进行
串供或者造成其他不利影响等等。此外,办理案件的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取保候审者提出更为严格的限制规定,例如禁止出入某些指定区域、禁止与其关联人员开展接触、甚至禁止参与某些特定类型的活动等。然而,倘若对于这些禁止事项有所违背,那么将有可能导致被没收全部或者部分
保证金,并且还可能引发要求其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
担保人、转化为
刑事拘留或者执行
逮捕等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