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明确规定,
危险驾驶罪围绕着各种可能的情况展开,其中不仅涵盖了追逐竞驶、
醉酒驾驶、
超载超速驾驶等常见的
违法行为,还包括了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特殊情况。这些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
刑事犯罪,且其
情节严重程度不容忽视。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危险驾驶罪本身就是一种情节严重的
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