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明文规定,罪犯在受到法院交付执行
刑罚之际,应在
判决生效之日起满10日内,由相关法院向负责执行刑罚的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相应机构发送相关的法律文件。对于被判定犯有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
徒刑以及
有期徒刑等
犯罪行为的罪犯,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将其送往监狱进行服刑。而对于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若在交付执行刑罚之前,其剩余刑期不足3个月,则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对于
盗窃罪罪犯的最终去向,是被送往监狱抑或是看守所,主要取决于其刑期的长短。若刑期超出3个月,通常情况下会被送至监狱执行刑罚;反之,若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则可能会被留在看守所执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
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
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