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倘若涉及到的
盗窃犯罪情状符合上述
法规所列举的以下任一情形:首先,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不足以认定为犯罪;其次,
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的
追诉时效期限;再次,犯罪分子经过特赦令得以宽恕并免于
刑罚处罚;此外,依照
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未被提起或撤回告诉;再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最后,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免于追究
刑事责任的。那么,此类犯罪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已经启动了
刑事追究程序,应依法撤销案件,或者做出不
起诉决定,或者终止审判程序,或者宣布被告无罪。具体的操作流程通常包括:1. 撤销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案件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撤销案件。2. 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在进行
审查起诉的阶段,如果发现犯罪情节极其轻微,其社会危险性几乎可以忽略,无需进行刑事追究,便可做出不起诉决定。3. 终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依法裁定终止审理。4. 宣告无罪:如果经过严谨的审理,确认被告人无罪,应当依法宣告其无罪。以上程序通常会伴随着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向
当事人履行
告知义务等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