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人员在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的基础上,可依法享受到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权益。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批准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如不得擅
自离开其所居地的市、县级行政区划;定期汇报个人居住地址变动情况;主动服从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的随时
传唤;严禁干扰
证人正常作证行为;禁止损毁、
伪造以及篡改任何形式的
证据资料有;严禁发生针对案件侦查工作的
串供现象等。除此之外,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亦有权在必要时要求相关取保候审人员执行额外的限制事项。若不幸有违规
违法情形出现,则可能面临缴纳的
保证金被没收、需再度交纳保证金、寻找他人担任
担保人、接受
监视居住或是直接判处
逮捕刑罚的风险与后果。因此,在严格履行法律义务的前提下,取保候审人员仍能获得较为自由的生活环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无拘无束、无所顾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