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所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的法定审理期应在两个月内宣告判决,最晚不得超出三个月。若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可能被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之一时,需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将
审理期限延长至三个月;倘若因特殊原因仍需延长的,则须上报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此外,若人民法院变更了案件的
管辖权,那么审理期限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对于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向人民法院移交之后,人民法院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
刑事拘留后获得
判决书所需的时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否存在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等等。若案件未出现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应当在两个月内宣判;若是存在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那么判决书的发布时间可能会相应地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