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聚众所得保候的
保证金金额应经决定机关在充分衡量
保证诉讼程序得以顺利展开所需、被取保候审者对于社会所带来的潜在危险性、涉案性质、情节及其严重程度、可能会面临的
刑罚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者自身的经济状况等多重因素后决定。至于确切的数目则需依照每件案件的具体情况斟酌决定,这是因为法律并未设定一个统一的硬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
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