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
贪污罪的惩戒措施分为三个层次,具体
处罚措施及适用情形如下所示:首先,若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较为恶劣情节者,应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并处一定数额的
罚金;其次,对于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罪犯,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最后,对于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情节特别严重者,还可能被
判处死刑,并且没收全部财产。另外,若
贪污行为多次发生且未经处理,则应按照累计贪污数额进行处罚。而若被告在
公诉前能如实供述罪行、真诚地悔过,并积极地退回
赃款,以避免或者减小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可酌情减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至于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根据他们的
犯罪情节及其他有关因素,法律可以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满两年之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然后对其执行终身监禁,不得予以
减刑或者
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