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公诉案件的
审理期限应控制在二个月之内,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若案件有可能
判处死刑或牵涉到
附带民事诉讼,亦或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适当延长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如仍需延期,则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倘若人民法院因变更
管辖权而受理案件,其审理期限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
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将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
盗窃罪案件在看守所被
羁押的时长并非直接影响审判时间的关键因素。审判时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
证据搜集情况以及法律程序的进展等多方面因素。若案件较为简单明了,且未出现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通常可以在两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反之,若案件错综复杂,可能需要延长审理期限,那么审判时间便可能相应地有所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