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
妨害公务罪是指采用
暴力或威胁手段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履行职责的
违法犯罪行为。尽管辅助警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在依法履行职务之时,倘若遭受他人以暴力、威胁方式进行阻挠,从理论层面来看,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
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辅警是否拥有适用暴力
袭警罪的权利。暴力袭警罪作为专门针对人民警察的特别保护条款,明确规定了对正在依法履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的行为,可被认定为暴力袭警罪,并根据
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
刑事处罚。因此,对于能否将辅警视作人民警察,进而适用暴力袭警罪这一问题,必须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分析与判断。若辅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符合人民警察的职责定位及身份特征,并且其行为满足暴力袭警罪的
构成要件,那么从理论角度而言,确实有可能适用该
罪名。然而,最终的裁决仍须由司法机构依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
枪支、
管制刀具,或者以
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