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拘留措施之后,须当即将其送往当地看守所进行关押,并且
严格执行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时限要求。这就意味着,在
被拘留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被拘留者必须在看守所内接受
羁押,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因此,在
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留者通常无法离开本地,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例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