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法律规定,当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事发后遭
逮捕,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对其
拘留的必要性进行严谨审查。如若发现无必要继续
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检察院有权向司法机构提出释放或改变
强制措施(包括
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建议,并且要求有关机关必须在十日内将
处理决定及相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虽然此项
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在
解除取保候审之后,
当事人需前往法院的次数,但是根据对拘留必要性的严格审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可能会与相关司法机构进行充分沟通,以确定是否需要
变更强制措施。因此,如果取保候审是作为变更强制措施的一种方式,那么当事人可能需要至少一次前往法院参与相关程序。然而,实际需要前往法院的次数则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处理流程而定。若案件较为简单且审理过程迅速,可能仅需一次;反之,若案件复杂或涉及多个程序,可能需要多次前往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