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手段,其初衷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不逃避司法机关调查、审查及审判的前提下,能够享有短暂的
人身自由权利。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获准取保候审的涉案人员必须严守以下诸项规定,包括:未经批准禁止
跨市、县境范围活动;须定期报告住处变动情况;务必按时出庭受审;严禁干扰
证人正常作证;不得销毁、篡改关键
证据;杜绝向他人故意提供
虚假信息等。若违反上述任何一项细则,涉案人员将有可能遭受罚款、继续缴纳
保证金、寻找
担保人、转为
监视居住或者直接
逮捕等严厉惩罚。因此,一旦获准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应如履薄冰,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避免再次陷入
犯罪泥潭。不过,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他们悉心遵守相关规定,法律仍不能百分之百地保障他们不再涉足罪行,将取决于他们自身行为是否构成新的犯罪并触犯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