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公诉案件的
审理期限应控制在两个月内,最晚不能超过三个月。若案件涉及可能
判处死刑或
附带民事诉讼,亦或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形,须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方可延长三个月。如仍需延期,则必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此外,若人民法院变更了案件的
管辖权,那么审理期限将自新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新期限。另外,如遇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之事由,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向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材料之后,人民法院需对新的案件材料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依据此项规定,
强拆类
刑事诉讼案件在
立案侦查后,若已进入公诉程序,理论上应在二个月内作出判决,最晚不能超过三个月。然而,实际情况往往受到案件复杂性、
证据搜集以及补充侦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故具体的
判刑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若案件确实需要延长审理期限,则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