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应由决定机关通盘考虑保障
诉讼程序正常展开所需的资源、被取保候审人员所面临的社会风险、所涉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其严重程度、预计判罚的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多个因素,以合理确定其最终数额。具体的
保证金金额并无固定数额,而是由决定机关依据上述诸多实际情况来加以酌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
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