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
刑事拘留至案件结束的整个过程,其主要流程大致如下所示:1. 刑事拘留方面,公安部门对涉事对象实施
拘留措施后,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展开相关询问工作;若发现不应采取拘留手段的情形,则应立刻将涉事主体予以释放,同时向其下达有关的
羁押解除通知(此乃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八十六条规定执行)。2. 在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在规定的拘留期内推进
调查取证活动。针对可能面临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
犯罪嫌疑人员,如需延长
侦查期限以获取更充分的
证据,可由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将侦查期限延长两个月(此乃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执行)。3.
提起公诉环节,当公安机关完成侦查工作,确认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时,应撰写
起诉意见书,并将相关
案卷资料及证据一并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提出
公诉(此乃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执行)。4. 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认为应当提出公诉,便会向人
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其中包括开庭、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等多个环节。5. 宣判部分,在听取被告方最后陈述之后,审判长将宣布
休庭,由
合议庭进行内部讨论与审议。根据已掌握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分别作出有罪判决、
无罪判决或者因
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的判决(此乃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二百条规定执行)。6. 上诉或
抗诉环节,
一审判决公布后,如
当事人对此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可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或申请抗诉。待
二审判决或裁定作出后,该判决或裁定即被视为
终审判决。7. 执行部分,
判决生效后,将按照判决结果执行相应的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